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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溪市政府   时间: 2008年10月09日

《本溪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医疗的费用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村贫困居民的大事,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本溪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化解了这些难题。为此,本溪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需筹集资金260万元为农村贫困居民看病“买单”。

  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困难居民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诊疗收费优惠。

  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具有本溪市农业户口并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经县(区)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甲级(含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烈属(含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和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农村医疗救助主要形式:

  ——资助参加新农合。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减免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元。家庭成员中救助对象可以共享(优抚对象只限本人),门诊医疗救助不计入个人账户。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个人承担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住院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收费。免收救助对象挂号费、门诊诊察费,CT、MRT、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20%。

  ——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救助对象住院补偿的比例,在新农合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5%。

  ——对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全额救助。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对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政府给予全额救助,最高救助限额按照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的规定执行。

  本溪市民政部门表示,医疗救助办法实行后,被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保对象,自被批准的下一季度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被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的,自被停止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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