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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营口市政府   时间: 2008年09月18日

营口市施行卫生院所价费公示制度

  为规范城市社区医疗服务和农村卫生院(所)的价费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营口市物价局将从9月1日起对城市社区、农村卫生院(所)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进行整顿规范,并实行公示制度。

  社区和农村医疗服务场所,是与群众接触最经常、服务最广泛的基层医疗单位,被誉为是“百姓身边的医院”,这里的价格和收费是否规范和透明,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期,营口市物价局以“关注价格热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百姓利益”为出发点,把整顿规范基层医疗院所价格行为纳入了推进“环境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方案、明确重点、下发通知,全面开始整顿。

  这次整顿规范的范围是城市社区医院、医疗服务站、个体诊所,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以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单位等。整顿规范后上述单位的常用药品、常用医用材料价格和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也就是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价格签、公示栏、公示版、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公示的格式由各地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公示同时公布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药品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品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常用医用材料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常用医疗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情况。还规定当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应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按照价费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10月初各级物价部门将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卫生院(所)价费公示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不按通知要求进行价费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可依照相关价格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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