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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朝阳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08年09月18日

朝阳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标准提高

  朝阳县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实施新的医疗保障措施,依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县情,医疗费标准普遍提高。县民政局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十分关注,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争取上级领导资金支持,完善医疗保障措施,提高他们的待遇。

 

  近日,朝阳县制定了《朝阳县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对重点医疗对象的医疗保障采取得力措施,从今年起提高了报销标准。所谓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复员军人,7—10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办法》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个人所缴的10元由县民政代交。民政局建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新农合待遇的基础上,通过折式发放的形式,每人每年600元作为门诊费用,比过去提高了100元。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单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持新农合出具的《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等有效证件、有关证明领取补偿款。根据该项规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报销比例为住院总额的75%,高于城镇职工报销比例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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