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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宁日报   时间: 2008年05月12日

辽宁省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限期治理公告

    为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排放二氧化硫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不得建设与污染治理无关的项目。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参与污染减排工作。

    举报电话:省环保局024—86625210;各市环保局区号+12369


 

一、驻辽宁中直和省属企业限期治理项目名单


 

二、市、县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治理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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