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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锦州市政府   时间: 2008年08月07日

锦州市水土保持不合格的项目不准立项

  在锦州市,如果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间出现矛盾,那么前者必须让步。前不久该市政府颁布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审批合格是开发建设项目接受环境评价、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规定要求凡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通过审批的条件是: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等。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而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却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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