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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及进口出版物的单位设立、变更审核登记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一)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法律及政策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图书出版单位。 申请材料: 载有以下内容的申请书: 1、图书出版单位名称; 2、申请变更事项; 3、申请变更理由; 4、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意见。 许可程序: 1、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2、省新闻出版局审核; 3、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批复后告知相关单位。 告知方式:新闻出版总署批复。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15个工作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图书出版管理处 024-2325518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二)音像出版单位事项变更审核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不得低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2、《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3、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许可程序: 1、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通知主办单位。 2、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 (3)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后,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 1、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2、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7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 024-232541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事项变更审核 法律及政策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且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2、《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3、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4、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申请书、拟创办的连 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刊期、栏目介绍、资金、人员等)。 许可程序: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受理;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受理; (3)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后,由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通知主办单位,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 1、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2、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 024-232541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四)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核 法律及政策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本省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和数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 2、企业章程; 3、经营场地证明; 4、资金证明; 5、购置设备清单;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和执业资格证明、任命文件等; 7、股东合同; 8、投资设立企业的可行性报告。 许可程序: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受理;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通知主办单位。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 1、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2、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之日起,由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 024-232541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五)音像复制单位事项变更审核 法律及政策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本省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当说明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 3、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许可程序: 1、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受理; (3)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予申报的,应当说明理由; (4)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省新闻出版局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后,由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通知主办单位。 2、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受理; (3)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后,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通知主办单位,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 1、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正式请示文件; 2、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件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 024-232541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六)可录光盘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生产场所; 5、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审批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本省可录光盘生产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和数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 2、企业章程; 3、经营场地证明; 4、资金证明; 5、购置设备清单;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和执业资格证明、任命文件等; 7、股东合同; 8、投资设立企业的可行性报告。 许可程序: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收件,初审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完备后受理; 3、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后,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通知主办单位,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 1、省新闻出版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省新闻出版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由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 024-232541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七)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审核或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审核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六条、第七条。 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3、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6、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组织机构和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上述材料; 2、省新闻出版局在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3、省新闻出版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告知方式: 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024-2325414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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