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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报刊记者站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1、符合《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的;
2、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3、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4、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报社申请文件(应包括设立记者站的理由;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职责等);
2、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3、报社出具的符合《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4、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5、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许可程序:
1、报社向设立记者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告知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颁发报刊记者站登记证。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报刊出版管理处 024-23265737 024-2326206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行政监督:版权法规管理处 024-23262508 024-23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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