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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文物商店设立批准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 2、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证明材料。 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许可程序: 1、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在2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文物博物馆处 024-24854079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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