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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1号令,已经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在2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 024-2485404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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