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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1号令,已经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在2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 024-2485404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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