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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设立省内电影发行单位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电影发行经营范围;
3、有适应电影发行经营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电影发行经营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电影发行申请书;
2、申请人的章程;
3、申请人的组织机构情况和专业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从事电影发行经营的场所、设备情况和资信情况证明。
许可程序:
设立省内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 024-2487300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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