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事项名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第251号,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省级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有5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材料: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书; 2、组织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发起人、主要工作人员工作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在2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办公室 024-2486695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