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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第251号,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省级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有5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材料: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书;
2、组织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发起人、主要工作人员工作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在2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办公室 024-2486695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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