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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4、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3、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资料。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在法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3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与稽查处 024-24854049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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