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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4、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3、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5、从业人员资料。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在法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3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与稽查处 024-24854049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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