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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设立演出公司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3、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4、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3、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4、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业务主管部门; 3、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4、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5、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材料: 1、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证明;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专业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4、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 5、业务范围; 6、资金来源及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在法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与稽查处 024-24854049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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