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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设立演出公司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3、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4、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3、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4、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业务主管部门;
3、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4、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5、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材料:
1、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证明;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专业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4、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
5、业务范围;
6、资金来源及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许可程序:
1、在收到申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在法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2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与稽查处 024-24854049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110011
行政监督:辽宁省文化厅监察处 024-2485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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