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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乡镇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28号)第15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2号令)第5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世也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3、省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设立单位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4、省广电局按照相关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024-2318767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110004
行政监督:广电局办公室 024-2318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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