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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28号)第31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34号令)第8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10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3、省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设立单位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4、省广电局按照相关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为申请单位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省广电局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024-2318767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110004
行政监督:广电局办公室 024-2318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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