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设立、终止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及政策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28号)第11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1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第1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第3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第4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5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和终止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5、筹备计划。许可程序:1、各市县广电部门初审后持申请材料逐级报省广电局。2、省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3、省广电局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4、省广电局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及时告知申请人。(二)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申请材料: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3、筹备计划。许可程序:1、各市县广电部门初审后持申请材料逐级报省广电局。2、省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3、省广电局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广电总局审批。4、省广电局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及时告知申请人。(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申请材料:1、申请书;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许可程序:1、各市县广电部门初审后持申请材料逐级报省广电局。2、省广电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3、省广电局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广电总局审批。4、省广电局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024-23187678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110004行政监督:广电局办公室 024-2318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