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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名称: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2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企业年度原盐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 2、企业非私营和个人开发。 3、企业所在地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4、保证产品达到GB/T5461—2003工业盐质量标准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5、符合国家盐业法规及规定要求的合法销售合同。 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达到《辽宁省制盐生产企业考核验收标准》合格等级以上。 申请材料: 1、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申请书一式四份。 2、企业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的设计书或相关证明. 3、企业具备生产合格盐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达到GB/T5461—2003工业盐标准要求。 4、市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出具的遵守盐业法规、法令的证明文件。 5、由省盐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达到《辽宁省制盐生产企业考核验收标准》合格等级以上的验收证明。 许可程序: 程序一:申报企业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 程序二:市级盐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 程序三:市级盐业主管部门报省盐务局行业管理处受理。受理与否,行业管理处要当场或5日内出具加盖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程序四:省盐务局审批 行业管理处要及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要及时征求其意见,需进一步核实的,应指派2人以上进行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局务会做出决定。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力。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天,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检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程序五:省盐务局批准后,在10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信函送达盐产品生产许可证。 程序七:取得盐产品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由省盐务局统一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 告知方式: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信函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盐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行业管理处 024-2413329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34甲3 110016 行政监督: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024-868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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