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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为本企业成员之外其他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一第354项: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并送达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申请条件:
1、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⑵ 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⑶ 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⑷ 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⑸ 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⑹ 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2、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⑵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⑶ 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⑷ 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⑸ 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⑹ 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⑺ 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⑻ 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⑼ 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申请材料:
1、《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并直接打印与申请内容一致的申请表);
2、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3、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4、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7、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8、仪器设备汇总表(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
9、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注:
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2、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国家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现场验收的,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评定标准》等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告知方式: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进行现场验收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自同意进行现场验收至作出是否同意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024-3160706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110003
办事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024-31607068
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024-31607075
行政监督:省局监察室 024-3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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