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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或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告知方式:颁发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024-8689601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110032
行政监督:024-8689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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