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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撤销及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第76号令);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根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设立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五)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办事机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2、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3、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3、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停业、撤销申请条件: (一)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 (二)审查同意的,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停业、撤销申请: (一)全部专利业务转委托合同及清单 (二)代理机构的停业或撤销决议或证明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局审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停业或撤销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告知方式:挂号信件 办理时限:30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知识产权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审查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协调管理处 024-8691603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号 110032 行政监督:024-8691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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