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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集邮交易市场开办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辽宁省邮政条例》(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邮政条例〉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开办集邮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先由所在地邮政主管部门审查,到省邮政主管部门办理《集邮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开业。”
2、《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1号令)第五条: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持此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
申请材料:
1、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2、申办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
5、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6、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者,还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许可程序:
1、申请开办者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邮政管理局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验视。
3、省邮政管理局申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告知方式:电话或书面
办理时限:自收到材料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7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内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024-31326003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26号 110003
行政监督:辽宁省邮政管理局综合处 024-3132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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