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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仲裁法》第10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㈡ 有必要的财产; ㈢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㈣ 有聘任的仲裁员。 申请材料: 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许可程序: ①仲裁委筹备组(仲裁委)提交文件; ②省司法厅登记并予以公告; ③报司法部备案。 告知方式: 省司法厅以厅发文件形式下发批复,加盖“辽宁省司法厅”印章,并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收到登记材料10日内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 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预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其办公电话:省司法厅法规处,024-8660540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8号甲 110032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024-8662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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