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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仲裁法》第10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㈡ 有必要的财产;
㈢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㈣ 有聘任的仲裁员。
申请材料:
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许可程序:
①仲裁委筹备组(仲裁委)提交文件;
②省司法厅登记并予以公告;
③报司法部备案。
告知方式:
省司法厅以厅发文件形式下发批复,加盖“辽宁省司法厅”印章,并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收到登记材料10日内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  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预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其办公电话:省司法厅法规处,024-8660540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8号甲  110032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024-8662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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