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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人才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第4号令2005年) 2、《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申请条件: 1、有开展人才服务的活动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资金; 2、有5人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辽宁省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健全的工作章程; 4、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填写《辽宁省人才服务许可证申领表》,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由发起人提出的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的决议; 3、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的简历; 5、机构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6、办公及服务场所的证明。自有场所需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用场所需提交不少于1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证明(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8、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 9、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派人到申领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3、受理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场办主任核准。 办理时限: 自受理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 1、经审核合格的机构,为其颁发《辽宁省人才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2、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领取《辽宁省人才服务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024-22534746 22515313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110003 行政监督:辽宁省人才中心(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024-225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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