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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20条: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27条: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条件: 1、法人单位。 2、符合鉴定所设置布局要求。 3、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的场地、设施。 4、具备符合鉴定资质要求的人员。 申请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场地条件证明(属租用须有3年以上契约) 3、设备设施清单; 4、拟任所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5、推荐的考评人员名单及资历证明资料; 6、鉴定工作规划; 7、各项管理制度资料; 8、填报鉴定机构审批登记表。 许可程序: 1、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局招标; 2、申请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申请;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决定受理后,成立评估小组实地审查, 写出评估意见; 4、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省劳动保障部门行文申报; 5、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 颁发鉴定许可证、鉴定所牌匾。
告知方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文件批复,颁发鉴定许可证,鉴定所牌匾。 办理时限:3个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024-2295575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110013 行政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 024-2295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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