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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对申请成立保安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管理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辽宁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3、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4、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5、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7、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申请材料: 1、《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将所需资料一式三份提交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4、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设立培训机构所需条件进行现场考察; 5、对准予设立培训机构的,颁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不予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省、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批复 办理时限: 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保安管理处 024-8699166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72号 110031 行政监督: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 024-869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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