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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设立保安服务企业认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辽宁省保安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符合国家关于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 1、《保安服务企业审批表》; 2、设立报告,内容包括设立保安企业的名称、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办公地点、办公面积、注册资金、管理人员、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4、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1、拟成立保安服务企业的单位,按要求填报《保安服务企业审批表》(一式五份)。 2、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材料需要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县区级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并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向省公安厅报送请示报告(一式五份)。经省厅保安管理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考核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5、对准予设立保安企业的,颁发《辽宁省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并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复文件;对不予设立保安企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省、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批复 办理时限: 1、县、区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审,并将有关材料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保安管理处 024-8699121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细河街5号 110031 行政监督:辽宁省公安厅保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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