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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申请条件:
1、拟设台(站)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拟设台(站)使用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规划;
3、无线电台(站)组网设计方案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
4、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5、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6、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查验后当即退还原件);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表14);
5、无线电台(站)组网设计方案;
6、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台站及网络);
7、操作人员业务技能状况及无线电台(站)使用管理措施;
8、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对申请材料进行行政、技术审查;
3、必要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4、主办单位提出行政许可决定意见;
5、厅领导批准;
6、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告知方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频率协调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辽宁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024-8627802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甲鸿阳大厦716室 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信息产业厅监察处 024-8691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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