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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申请条件: 1、拟设台(站)使用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拟设台(站)使用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规划; 3、无线电台(站)组网设计方案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 4、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5、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6、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查验后当即退还原件);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表14); 5、无线电台(站)组网设计方案; 6、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台站及网络); 7、操作人员业务技能状况及无线电台(站)使用管理措施; 8、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对申请材料进行行政、技术审查; 3、必要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4、主办单位提出行政许可决定意见; 5、厅领导批准; 6、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告知方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频率协调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辽宁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024-8627802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甲鸿阳大厦716室 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信息产业厅监察处 024-8691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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