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行政事项名称: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站及其设施迁移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2、《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适用于辽宁省(含大连市)地域范围内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站及设施迁移审批工作。 申请条件: 1、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已经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2、拟选新址位置、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已经确定; 3、站址迁建所需全部经费已经落实。 申请材料: 1、站址迁移申请报告(包括迁站理由、拟选新址位置、土地批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经费、投资额度和投资渠道、地方政府对新址探测环境长期保护的承诺等事项); 2、《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 许可程序: 1、县气象局会同政府部门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勘选新站址,报市气象局。 2、由市气象局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新站址进行初步勘察。新址不符合要求的发回县气象局重新勘选新站址。新址符合要求的,由市气象局报省气象局。 3、由省气象局对拟选新址进行实地勘察,进行新址确认,新址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县气象局重新选址。新址符合要求的,通知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和县气象局共同形成《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由县气象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明,由地方政府和市气象局分别向省气象局提交气象台站迁移申请函,上报《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 4、省气象局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再次审查,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察,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交省气象局办公会议审议后,将同意或不同意迁站的批复文书及时回复市气象局。 告知方式:书面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气象局业务处 024-83862033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常德街69号 110001 行政监督:省气象局监察审计处 024-83862067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