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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嗯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其他确需要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观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审批数量:同一区域内只批准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材料: 1、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单位函件; 2、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有关技术文件。 办理程序: 详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工作流程图》等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查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行业管理处 024-2344841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行政监督:法规处 024-2344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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