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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11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的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的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执行国有教育方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计划、劳动、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才需要预测、经费来源、毕业生就业录用和有关职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人事部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劳人培训[1986]9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第一条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600人;
第二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9000平方米,学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0平方米,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学校宿舍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实习工厂实验室及用房不少4500平方米;办公、行政用房及其它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学校的租赁协议不少于5年。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机构设置: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实习工厂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第五条 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1人、副校长1-2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3-5人。
第六条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职称,具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技工教育的特点与规律。
第七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职工人数与学生之不少于是1:4.5;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不少于1:16;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不少于1:20;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不少于1:45。
第八条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第九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一般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第十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申请者应出具出租单位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及与出租单位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
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证明等材料) 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
4、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
5、《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许可程序:
1、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的申办条件,对照其填写的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对其进行实地考查;
2、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初审合格、拟成立的学校,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3、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责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
4、省政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告知方式:下发文件批复。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024-2295575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110013
行政监督: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 024-2295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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