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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22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3、《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第7条: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非学历高等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类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应该规定如下内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申请者应出具出租单位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及与出租单位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证明等材料) 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 6、《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许可程序 1、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报告。 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办设立的申办条件,对照其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一式三份)进行考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备设立。 4、批准筹设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在筹备完成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正式设立,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申报资料, 6、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现场审批,提出意见。 7、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批,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告知方式:下发文件批复并颁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培训处024-2295575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110013 行政监督: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纪检监察室 024-2295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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