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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一、申请筹备举办中外合作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自考助学、文化补习)机构、幼儿园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见附件) 许可程序: 1、申请 由中国教育机构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教育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省教育厅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辽宁省教育厅将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业务审查 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辽宁省教育厅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法律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5、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将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法制工作机构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6、送达 辽宁省教育厅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024-8690360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辽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 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教育厅监察处(024-86913750)
二、申请正式举办中外合作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自考助学、文化补习)机构、幼儿园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见附件) 许可程序: 1、申请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由中国教育机构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正式申请。
2、受理 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幼儿园每年9月集 中受理;非学历培训机构随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教育厅在五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有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省教育厅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辽宁省教育厅将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业务审查 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辽宁省教育厅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辽宁省教育厅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法律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5、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法律工作机构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6、发证与送达 辽宁省教育厅将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辽宁省教育厅专用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其网站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学历教育6个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幼儿园3个月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024-8690360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辽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 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教育厅监察处(024-86913750)
三、完成筹备申请正式举办中外合作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自考肋学、文化补习)机构、幼儿园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见附件) 许可程序: 1、申请 完成筹备、达到设置标准后,由中国教育机构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2、受理 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幼儿园每年9月份 集中受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随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教育厅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省教育厅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辽宁省教育厅将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业务审查 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辽宁省教育厅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辽宁省教育厅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法律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5、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法制工作机构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6、发证与送达 辽宁省教育厅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辽宁省教育厅专用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其网站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办理时限:学历教育6个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3个月。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024-8690360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辽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 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教育厅监察处(024-8691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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