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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计划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发[2001]8号)执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审批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举办者的办学申请; 2、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4、办学资金来源、数量及证明文件; 5、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职工队伍情况及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6、学校性质、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及生源面向; 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及证明文件; 8、其它相关文件。 许可程序: 1、申请:由举办者向教育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市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教育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受理: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议; 4、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 告知方式: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六个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024-8689050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教育厅监察处(024-8691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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