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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计划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发[2001]8号)执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审批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举办者的办学申请;
2、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送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4、办学资金来源、数量及证明文件;
5、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职工队伍情况及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6、学校性质、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及生源面向;
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及证明文件;
8、其它相关文件。
许可程序:
1、申请:由举办者向教育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市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教育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受理: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议;
4、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辽宁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
告知方式: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六个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024-8689050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邮编: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教育厅监察处(024-8691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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