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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想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验。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1、申请
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报名准备参加取证考试。
2、受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考试、领证申请、审核、发证
准予受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规定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具体考核程序和要求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告知方式:详见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1)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将考试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或发证部门。
(3)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解决。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
(4)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许可范围:详见实施机关说明。
实施机关:
(1)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2)电站锅炉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仅含罐车充装)、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仅含维修和操作)、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仅含承压焊,指《焊考规》中明确省级监察机构批准的(1)长输管道;(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3)铝、铜、钛、镍及其合金;(3)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四类焊工)四项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由省局审核发证。
(4)其余特种设备人员的考核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由市局审核发证。
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考试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申请书(见附件1),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复查换证:
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变更与延续:
(1)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变更,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2)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收费:按照国家辽价发[2003]43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电话:024-31512653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61号 邮编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电话:024-3151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