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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计量检定员的资格核准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申请条件: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 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 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 (2)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 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4) 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 许可程序: (1)计量检定人员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检定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送不受理通知书。 (3)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考试结果进行核准。 (4)考试合格且符合规定的,签发计量检定员证书;考试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批准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许可范围:不限 实施机关: (1)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2)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计量检定的人员由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收费: 收费根据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执行。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024-3151261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辽宁沈阳市崇山东路61号 邮编: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处 电话:024-31512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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