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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条说明:项目名称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申请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4、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5、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许可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依法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
(1)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2)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告知方式: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结合实际操作流程,符合换证条件直接办证的,不超过50个工作日,参加考试的,不超过9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024-8689973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 110032

行政监督:辽宁省统计局监察处 024-8689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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