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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一第355项: 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申请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3、 身体健康。 申请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8、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9、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10、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8、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印章; 5、 原执业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7、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 8、《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外省执业药师转入辽宁省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 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所须的全部材料; 4、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当场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不再履行受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告知方式: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当场作出决定。 送达时限:自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执业药师注册证》10日内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辽价函[2006]16号 收费标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的注册费均为140元/人;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主办单位电话、地址、邮编: 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受理办电话:024-31607068 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邮编:110003 沈阳市受理办 电话:024-22500036 83962034 83962037 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 邮编:110003 大连市受理办 电话:0411-82185706 84255211 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星大厦南座 邮编:116011 鞍山市受理办 电话:0412-5800129 鞍山市铁东区矿工路3号(长青转盘) 邮编:114004 抚顺市受理办 电话:0413-2791123 抚顺市新抚区西四街4—4号 邮编:113008 本溪市受理办 电话:0414-3889032 本溪市解放北路121号 邮编:117000 丹东市受理办 电话:0415-2852078 2173890 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2-3号 邮编:118000 锦州市受理办 电话:0416-2652817 2601811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四段1号 邮编:121000 阜新市受理办 电话:0418-6618586 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119号 邮编:123000 辽阳市受理办 电话:0419-2130906 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二段41号 邮编:111000 铁岭市受理办 电话:0410-4182027 2855073 铁岭市银州路18号 邮编:112000 朝阳市受理办 电话:0421-2624449 2650437 朝阳市友谊大街三段2号 邮编:122000 盘锦市受理办 电话:0427-2821212 6655912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西段工业大厦南 邮编:124010 葫芦岛市受理办 电话:0429-3150618 葫芦岛市龙湾区龙湾大街(市政府二部) 邮编:125000 办事咨询: 请到所在地市局受理机构或职能处室咨询。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办 024-31607068 省局人事教育处 024-31607106 行政监督:省局监察室 024-3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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