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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申请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应具备的条件,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
1、在香港、澳门执业满两年。
2、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证明材料。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任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应具备的条件,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
1、成立满三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三人。
3、最近三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4、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数量总合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申请材料:
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应通过受聘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申请人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来满2年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2、3、4、5项所列证明材料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使用外文的需附中文译文.
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
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主管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法律顾问证后30日内将登记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告知方式:
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任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律师管理处024-86626617、8662661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110032
行政监督:监察处   024-8662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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