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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许可程序:
①申请人向从业机构提出申请;②从业机构提交拟从业人员所需材料③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④省司法厅审批
告知方式:
省司法厅下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加盖“辽宁省司法厅”印章,由所属省辖市司法局代为送达。
办理时限:
本行政许可属限制性许可。根据诉讼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登记核准。该项许可与机构执业核准同步进行。
主办单位及其办公电话: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024-86626635 8660540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8号甲  110032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024-86626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