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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律师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附表2)、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许可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主管司法局,主管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2、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愈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律师管理处024-86626617、8662661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110032 行政监督:监察处 024-8662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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