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上办事 -> 个人办事 -> 职业资格 -> 律师执业证书核发
办事部门
企业办事
个人办事
办事地区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结果反馈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律师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附表2)、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许可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主管司法局,主管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2、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愈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律师管理处024-86626617、8662661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110032
行政监督:监察处   024-86626652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网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