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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书”。 申请条件: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合格,无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记录;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至少从事3年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3、身体健康; 4、参加省气象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操作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合格、无党纪处分、记过以上的政纪和刑事处罚记录;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参加省气象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材料: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者应当填写《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气象局,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政治表现材料;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材料; 4、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的个人简历材料; 许可程序: 1、作业单位提出申请; 2、省气象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对符合标准的人员予以通知,并颁发《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告知方式:电话通知作业单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气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气象局业务处 024-83862039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常德街69号 110001 行政监督:省气象局监察审计处 024-8386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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