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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第一章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申请条件: 愿意从事导游职业,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 申请材料: 1、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2、填写报名表和报名卡; 3、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及复印件,2寸照片3张。 许可程序: 1、凡报名从事导游职业人员持申请材料在指定报名时间到各市旅游局报名; 2、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3、通过辽宁旅游信息网公布考生成绩; 4、合格考生成绩报国家旅游局核准,国家旅游局按合格人数发给我省导游资格证书; 5、由辽宁省旅游局代为制作导游资格证; 6、由各市旅游局通知合格考生领取导游资格证。 告知方式:辽宁省旅游局颁发证书、加盖印章。 办理时限:公布成绩到发证为2个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 024-8613666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3号 110031 行政监督:辽宁省监察厅驻辽宁省旅游局监察室 024-8613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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