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行政事项名称:劳动仲裁员资格考试认定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2、《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 (二)能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或者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仲裁员资格经省仲裁委员会考核认定后, 核发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 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 2、能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3、具有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4、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或者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单位推荐材料; 3、学历证明; 4、单位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批复 4、培训 5、考试 6、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告知方式:函复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024-2295577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100013 行政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 024-2295574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