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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 3、放射性污染监测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4、放射性污染监测仪器名录; 5、关于放射性污染监测的规章制度。 许可程序: 1、所在市环保局推荐; 2、领取、报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初审; 4、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5、评议; 6、做出通过与否的决定; 7、告知申请单位。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时日不在时限之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核安全局 024-86628093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110033 行政监督:省环保局监察室 024-8662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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