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上办事 -> 个人办事 -> 职业资格 -> 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办事部门
企业办事
个人办事
办事地区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结果反馈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
3、放射性污染监测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4、放射性污染监测仪器名录;
5、关于放射性污染监测的规章制度。
许可程序:
1、所在市环保局推荐;
2、领取、报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初审;
4、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5、评议;
6、做出通过与否的决定;
7、告知申请单位。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时日不在时限之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核安全局 024-86628093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110033
行政监督:省环保局监察室 024-86625261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网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