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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第3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4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第12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申请条件: 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表》; 2、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 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印章。 (二)延期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延期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执业证书无效。 (三)变更注册 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四)证书换领和补发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填写《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向原注册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重新生成。 申请换领的,须交回损坏的执业证书。 许可程序: 1、申报材料须经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初审,按属地原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广电局; 2、省广电局受理标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 3、省广电局在法定时限内,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 4、通过专用网络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省广电局打印、发放。 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024-2318767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110004 行政监督:广电局办公室 024-2318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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