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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行政事项名称: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申请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十三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许可程序: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证明,并加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专用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后,能够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则起草正式文件,经处长审核并报主管厅长审批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告知方式: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后,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加盖财政部门会计证件专用章。同时在辽宁会计网上进行公示。
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天内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会计处 024-22827431、22831918。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邮政编码:110002。
行政监督: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024-228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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