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事项名称: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3、受聘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 4、取得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1、《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2、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3、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4、受聘单位的介绍信。 办理程序:详见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流程图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审查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行业管理处 024-2344841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行政监督:法规处 024-2344841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