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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 1.参加相应安全培训的合格成绩; 2.身份证复印件。 许可程序: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与矿山、冶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或省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理论培训后,向负责考核的机构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告知方式:颁发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管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人事培训处 024-8689297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110032 行政监督:024-8689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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