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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申请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身体建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初中(含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4、由具备资质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书;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许可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后,由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机构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换证程序: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在复审期满前1个月向复审单位提出申请,经复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换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告知方式: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管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人事培训处 024-8689297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110032 行政监督:024-8689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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