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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考察的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有关条款规定。 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有关条款规定。 许可程序:采集国家一级农业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考察的外国人向省农委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农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告知方式: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024—86112283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9号 110034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省农委监察处 024—2344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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